沈阳日报讯(记者周贤忠)学车时学员未按教练提醒及时停车,为避免严重后果,教练员采取紧急刹车措施,致使学员右手臂受伤,对此给学员造成的伤害谁应负责?8月19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法院认为因不符合教学规范,由驾驶培训中心赔偿学员损失,并可解除合同,退还部分培训费。
意 外
急踩刹车学员受伤
2006年10月20日,杨某与沈阳某驾驶培训中心签订了机动车驾驶培训合同,杨某交纳了2300元培训费和考试费。合同约定:由于培训中心教学不规范,给杨某或第三人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失的,应由培训中心赔偿经济损失,并对其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杨某理论考试合格后,进入桩位培训。2006年12月13日下午,杨某在教练员陪同下进行桩位练习时,因教练员为防意外急踩刹车,致使杨某右手臂受伤,经医生诊断为右手腕软组织挫伤,花费医疗费1000余元。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杨某将培训中心告上法庭。
一 审
驾校赔偿学员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培训合同合法有效。杨某按约定履行合同并交纳了培训费、考试费,因培训中心教学不规范造成杨某人身损害,培训中心应依法承担赔偿杨某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现杨某要求解除培训合同,考虑到双方在培训中已产生矛盾,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应依法解除培训合同,但考虑到杨某已通过理论考试合格,并进行了部分学时的桩位培训,应适当返还培训费及考试费。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机动车驾驶培训合同,培训中心返还杨某培训费考试费2000元,给付杨某汽车驾驶员理科考试通过证明一份,赔偿杨某医疗费等损失800余元。
驾 校
要求合同继续履行
宣判后,培训中心不服,提起上诉称:中心在杨某通过机动车驾驶技能理论考试后,积极安排其进行实际驾驶场地训练。训练中因杨某未按教练员提醒及时停车,为避免严重后果,教练员采取紧急刹车措施,致使其右手臂受伤,培训中心并无教学不规范行为。另外,杨某的理论培训和操作培训时间已超过总学时的一半,按照有关规定不能退费,且杨某提出中途解除合同,应认定为单方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理由不成立,请求法院确认合同继续有效,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二 审
返还大部分学费合理
市法院认为:原审认定杨某和培训中心订立的机动车驾驶培训合同合法有效正确,法院予以确认。杨某在理论考试合格后的实际操作培训期间,因同车的教练员采取紧急制动措施,致使杨某右手臂受伤,故其提出与培训中心解除驾驶培训合同、返还学费,非其主观原因所致,不可归咎于其自身责任,与培训合同中约定的退学条款情形不符,且在双方均已同意解除合同情况下,培训中心应返还相应学费。同时,考量杨某业已通过驾驶技能理论考试和仅进行的10次桩位培训的事实,原审判令培训中心返还2000元费用并无不当,市法院最终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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