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26日发布《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费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13年5月1日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费由原先政府定价管理改为市场调节价管理。对于驾校存在串通涨价严重违法行为的,将面临500万元最高罚款。
《通知》要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将依据培训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费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收费处醒目位置公示培训的科目、学时、收费标准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得收取明码标价以外的任何费用。驾校在调整培训费标准时,对收费标准变更前已办理缴费的学员,在已缴费培训小时内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据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哈市目前有80多家驾校,但由于国家《新交法》出台后,驾驶员培训增加了难度,也增加了学习科目,驾校成本骤然增加。为缓解我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的困境,决定驾校培训学费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该负责人认为,市场调节价是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但企业自主定价,并非是可以任意定价、随意定价。它的特点是随行就市,自由涨落,与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相比,比较灵活。同时存在着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等固有缺陷。
今后,我省物价部门将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价格行为的指导和规范,强化其价格自律,依法跟踪监督检查,对驾校质价不符、不履行价格承诺、串通涨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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