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买车市民的日益增多,驾校行业也是持续火爆。对此,河北省物价局和省交通运输厅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严禁驾校提前散布涨价信息、搭车涨价、串通涨价、价格联盟等价格违法行为。
据了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费,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向学员收取。考试费和驾驶证工本费,为实行政府定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标准向学员收取。体检费由体检机构在体检时向学员收取,体检费标准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收费标准执行。交通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组织安排学员考试或培训过程中提供交通工具的,可按补偿成本原则收取交通费。交通费收取应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学员接受服务。
除上述费用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或其他相关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在报名、培训、考试、办证等各环节再向学员收取包括考场模拟训练费、看场费等在内的其他任何费用。
同时,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时,应与学员签订合同,明确培训收费金额,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已缴纳培训费的学员,因学员自身原因,提前终止培训的,培训机构在扣除实际发生的学时费用后,剩余费用应全额退还学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学员的培训费。因培训机构的原因,不能完成全部规定科目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将培训费全额退还给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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